昌州环评【2024】269号 关于阜康市奥力克中联塑业有限公司年产300吨塑料颗粒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10-21 18:39:48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269号

关于阜康市奥力克中联塑业有限公司年产300吨塑料颗粒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奥力克中联塑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阜康市奥力克中联塑业有限公司年产300吨塑料颗粒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阜西工业园区,厂区东侧为鼎盛塑业有限公司、南侧为南一路、西侧为园区道路、北侧为G335道路。项目为改建项目,本次为补办环评,已对你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本次改建在保持原有生产线的基础上,分别在1号、7号生产车间以及仓储库房各布置一条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原材料均为本企业内部产生的废塑料编织袋、废氧化铝编织袋、废塑料包装袋,不处理其他企业的废塑料。建成后年产300吨塑料颗粒,产品外售处理。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5万,占比59%。

根据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1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第十二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废旧塑料颗粒项目在热熔挤出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1#、7#车间生产线热熔挤出设备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四周采用软质垂帘围挡)负压收集后经各车间新建的“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分别引入现有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建设完成后,1#、7#生产车间现有生产线废气引至新建废气治理装置处理;仓储车间生产线热熔挤出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四周采用软质垂帘围挡)负压收集后经1套“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引入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活性炭吸附箱截面积为4.84㎡,装填高度800mm,单个活性炭吸附箱活性炭装填量为3.872m³,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mg/g。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运营期产生的冷却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运营期不新增生活污水。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运行时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废滤网、沉淀池底泥、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和废润滑油。废滤网收集后外售回收单位。循环池底泥集中收集后拉运至填埋场填埋处置。一般固废暂存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进行管理,必须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等三防措施。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和机械维修更换的废机油分类暂存至厂区已建的一座60㎡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的贮存设计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以及《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技改前污染物总量指标:VOCS0.988t/a,技改后污染物总量指标:VOCS0.308t/a。技改后可减排污染物:VOCS0.68t/a。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