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48号
关于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水溪沟水库至X183公路大桥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水利管理站: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水溪沟水库至X183公路大桥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吉木萨尔县境内的水溪沟河河道,工程起点位于水溪沟水库坝后(河道桩号18+505),末端位于县道183桥断面(河道桩号29+914),起点坐标:东经88°58'22.884",北纬43°58'27.629",终点坐标:东经88°58'59.487",北纬44°04'05.479"。本次河道治理工程任务是对河道两岸进行防护,遏制河床摆动,减免水土流失,改善和提高河道两岸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长度11.409km,两岸共新建护坡长度21.873km。工程保护对象为河道两岸2.07万亩耕地、0.61万人口和交通道路。项目总投资41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44%。河道治理工程占地合计为38.15hm2,其中永久占地21.74hm2,临时占地16.41hm2。
根据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以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4〕20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影响环保措施。项目施工时应尽量减少开挖量和生态破坏面积,优化土石方平衡,减少水土流失,加强施工期机械、车辆行驶路线的管理,划定明确的施工作业范围和行驶路线,严禁越界施工。禁止往水溪沟河道内倾倒砂石料、废水等物料,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禁止弃入河道,合理安排施工计划,施工期安排在断流期。须对施工中开挖的土方苫盖,回填时进行分层回填,做好土地平整等相关措施。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用的草地、林地和农田进行恢复,对施工区域两侧实施播撒草籽,待施工完成后进行生态补偿。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定期洒水降尘,场内堆放土方全部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措施,渣土车应按要求做好密闭苫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货车,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燃油货车,禁止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柴油机废气排放须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施工期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采用商业混凝土,禁止在项目区现拌混凝土,混凝土在养护过程中产生的碱性废水采用草席进行吸收,禁止养护水过多产生径流,草席使用结束后自然晾干,用于下一工程混凝土养护,养护碱性废水不外排;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收集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此外,禁止在水溪沟河边设置取、弃土(渣)场、施工场地和物料堆放场等临时工程。施工材料堆放场应尽可能远离河道,场地做防渗处理并设围挡措施,加盖篷布覆盖,减少雨水冲刷造成污染。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现场的清理,避免废物料遗留河道内,并做好苫盖措施,防止施工产生的弃渣、泥沙进入水体内。
(四)噪声防治措施。采取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应全部及时运至吉木萨尔县城建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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