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94号
关于准噶尔盆地大有1区块、2区块2024年-2025年油气勘探开发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广源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准噶尔盆地大有1区块、2区块2024年-2025年油气勘探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境内,工程新钻3口评价井,井号分别为大有303号井、大有305号井和大有306号井。大有303号井、大有306号井位于大有镇红山子村,大有305号井位于泉子街镇公圣村。井身结构均为三开井深结构,大有303号井井深3120m,大有305号井井深3140m,大有306号井井深3300m。大有303号井地理坐标为东经89°16′17.862″,北纬43°49′52.816″;大有305号井地理坐标为东经89°16′9.548″,北纬43°48′34.663″;大有306号井地理坐标为东经89°15′21.363″,北纬43°49′36.962″。项目占地面积45185m2,均为临时占地。工程内容包括钻前工程、钻井工程、试油工程、钻后工程,本项目开采均用水基钻井液,单井钻井期为80天,单井试油期约90天。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8.1万元,占总投资的2.81%。
根据新疆瑜璟润诚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十七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规划占地面积,尽量避让植被较多的区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对临时占用地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态经济补偿和恢复植被,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地貌原状,减少水土流失。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废气主要为柴油机组的燃烧废气、施工扬尘、伴生气燃烧废气。钻井及试油期间定期对柴油机、柴油发电机等设备进行维护,并且采用高品质的柴油,使用检测合格的设备等措施,污染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施工期间采用围挡措施,物料集中堆放并采取遮盖,对车辆行驶的路面实施洒水抑尘;伴生气通过气液分离器进行分离,并经放散管燃放,试油期井场边界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边界浓度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试油期间洗井废水和压裂返排液进入井口方罐拉运至吉庆作业区吉祥联合站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相关标准后全部回注油藏,不得外排;每处生活营地设置一个化粪池收集生活污水,收集后定期清运至距离项目区最近的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通过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井场防渗等级,避免钻井工程污染物入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做好机械设备组织,尽量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操作,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开采均用水基钻井液,钻井岩屑和泥浆进入不落地系统处理,暂存于方形收集池(5m3,有围堰、防渗措施),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废防渗材料、废烧碱包装袋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本项目井下作业时带罐作业,落地油100%回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的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拉运至吉木萨尔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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