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27号
当事人名称: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飞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584771334P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小红沟
我局于2026年7月9日、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7月9日,我局委托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隧道窑烟气开展执法检测,7月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颗粒物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颗粒物许可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7月9日)和《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7月19日、2026年7月16日),证明你单位处于生产并排放大气污染物。
2.你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飞鹏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飞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7月9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
3.你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飞鹏提供的《关于对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建设年产6000万块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阜环函[2011]168号)复印件1份(2026年7月9日),证明你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环评批复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
4.你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飞鹏提供的排污许可证附本复印件1份(2026年7月9日),证明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规定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³。
5.新疆中检联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AG-HJ26-1871)1份(2026年7月15日),证明你单位隧道窑烟气颗粒物排放数据。
6.你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飞鹏提供的2024年至2025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社会报销单位缴费汇总单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复印件各1份(2026年7月22日),用于证明你单位为微型企业。
7.你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飞鹏提供的证明原件1份(2026年7月22日),证明马飞鹏为你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8.《关于发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公告》及查询情况截图,用于证明你单位所在区域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般管控单元。
9.新疆中检联监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复印件1份、监测人员王伟国、祁龙的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检测公司及检测人员具备检验检测资质。
10.新疆中检联监测有限公司提供的7月9日执法检测的原始记录,证明本次检测前检测设施已开展气密性检测。
11.新疆中检联监测有限公司提供的7月9日开展检测前后,检测设备的校准记录,证明该检测公司在本次检测过程中检测设备已开展校准。
12.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本案所涉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于2026年7月。该行为已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实施终了,经对照违法行为发生时施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处罚规定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之规定,本案实体处理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8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25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超标因子:1个。
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期间。
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
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以上不足10万标立。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首次。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违法行为发生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般管控单元。
裁量金额:10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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