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26号
当事人名称: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584771334P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小红沟
我局于2026年7月9日、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6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及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在自动监测设备未完成验收期间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及二季度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7月9日)和《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7月9日、2026年7月22日),证明你单位处于生产中,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手工监测。
2.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飞鹏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飞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6年7月9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
3.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飞鹏提供的《关于对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建设年产6000万块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阜环函[2011]168号)复印件1份(2026年7月9日),证明你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
4.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飞鹏提供的排污许可证附本复印件1份(2026年7月9日),证明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要求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时开展手工检测。
5.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飞鹏提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监测方案管理页面截图照片1张(2026年7月22日),证明你单位2023年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是2023年至今未更行自行监测方案。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7.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飞鹏提供的2024年至2025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社会报销单位缴费汇总单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复印件各1份(2026年7月22日),用于证明你单位为微型企业。
8.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飞鹏提供的证明(2026年7月22日),证明马飞鹏为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9.《关于发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公告》及该单位查询情况截图,用于证明你单位所在区域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般管控单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4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26号)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环规〔2026〕4号)裁量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监测状况:监测项目或频次或点位未达到70%。
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首次违法。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违法行为发生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般管控单元。
裁量金额:¥74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7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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