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6-09-30 17:21:18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次 文章字号: 大 中 小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昌吉州某水务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昌吉州某水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设备采样管分别插入盛有液体的10升白色塑料壶中,以壶内液体替代实际外排废水进行分析上传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监测报告显示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均不同程度超标。2025年3月,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中水库北侧水淹迹象,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中水库北侧泵房安装暗管,正向无防渗空地排放废水,监测报告显示中水库及外排废水均不同程度超标。执法人员同步走访村委会及周边群众取得证人证言,进一步坐实违法证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根据行刑衔接工作办法,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23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5月30日公安机关立案。2026年6月10日,检察机关出具不起诉决定,建议行政处罚。2026年8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相关责任人已被拘留。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高效联动、密切协作,依法启动行刑衔接程序,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体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坚定立场,形成了强大的执法威慑。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任何企图通过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无论手段多么隐蔽,终将难逃法律制裁。

典型案例:呼图壁县某乳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联网视频监控设备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通过昌吉州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平台显示,某乳业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COD、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已完成平台联网,但在线监测站房视频监控未接入监控平台。经现场核查,查实该企业废水总排口处和在线监测站房内各有一台视频监控设备正常使用,但仅连接企业内部局域网,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网。该公司存在涉嫌未按规定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联网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该公司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完成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自行监测的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可以获取监测活动过程和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鉴于企业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际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并已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完成整改的实际情况,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责令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案件启示】

本案是落实“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执法部门秉持宽严相济原则,对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无污染后果的企业依法不予处罚,以柔性执法守住环境底线,降低对企业生产影响,实现多重效果统一。也警示辖区企业压实环保主体责任,规范在线监测、视频监控设施运维联网,强化环境管理,推动生态保护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协同发展。

典型案例:呼图壁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并违规出具合格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人员依托昌吉州机动车环保检测检验系统开展非现场巡查,通过远程调取该企业实时及历史联网监控视频,发现呼图壁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在车辆排放检验作业过程中存在操作流程不规范、检验环节不完整等问题。为固定违法证据、核实违法事实,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核查,依法调取涉案车辆检测报告单、后台检测数据库原始数据,并对企业负责人开展询问调查。经核实,该企业存在3辆机动车排放检验作业中,未严格执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违规完成检验流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检验数据真实性、规范性严重缺失。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陆拾元整(76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本案是典型的依托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现场核查固定的机动车环检违法案例,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线上巡查、线下精准打击”的新型监管模式。当前机动车检测行业已实现工况视频、检测数据全联网、全留痕、可溯源,各机动车检测机构需深刻吸取案例教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常态化规范检验操作流程,严格依照国家技术规范开展全流程检测,坚决杜绝简化步骤、虚假检验、违规出证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强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核查联动,依托智能化监管手段加大常态化巡查力度,对各类环检造假、违规检验行为坚持从严查处,持续规范机动车检测行业经营秩序。

典型案例:昌吉州某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过程中,通过调阅厂区视频监控、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发现受委托开展废气手工监测的新疆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经查,2026年1月1日至1月10日,该具备检验检测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某公司焙烧2号排放口(DA071)开展手工废气检测。作业期间,含湿量检测设备故障,检测人员未按规范开展现场实测,擅自编造含湿量数据录入检测报告;烟气检测使用的紫外冷干法分体式分析仪前处理系统故障停用,工作人员未维修、更换设备,违规采用塑料硬管直接连通采样口与分析仪主机,跳过冷凝脱水、多级过滤、全程伴热等预处理流程开展检测,并出具正式检测报告。王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报告签发审核人,签发10份虚假检测报告。该机构出具的虚假监测报告,直接歪曲企业废气排放真实工况,严重干扰生态环境监管判断,破坏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给大气污染管控带来重大风险隐患。

【查处情况】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12日对该案立案调查,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现场影像视频、委托合同、检测原始记录、劳动合同、参保缴费证明、检验检测资质证书等证据,固定全部违法事实。该检测公司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的情形,该检测公司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检测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案件启示】

本案是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实行机构与个人“双罚”,对环境检测行业形成有力警示。第三方检测机构要压实主体责任,健全仪器设备运维、报告三级审核制度,不得以设备故障、客观条件受限为由简化监测流程、编造监测数据。监测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底线,报告审核签发人员要严格履行把关义务,认清行业禁止性规定、违法必究等法律后果。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