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5-11-21 18:54:25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2025年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玛纳斯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篡改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参数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9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硫化氢在线监测设备参数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线监测设备烟道截面积发生异常改变。2025年4月1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企业硫化氢在线监测设备资源管理器系统数据库进一步核实,确定该公司烟道截面积参数在2025年3月19日10时02分09秒由1m2改为7.065m2,随后在当日14时07分39秒又由7.065m2改回1m2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该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鉴于本案行政执法主体与程序合法,且有合法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符合移送条件,我局已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启示意义】

本案反映出部分企业为逃避监管,蓄意篡改监测数据的恶劣性质,反映出其环保守法意识极度淡薄,对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缺乏基本认知。在线监测数据是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篡改数据不仅破坏监管秩序,更可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失控,严重危害生态环境。

执法人员在工作中需强化对在线监测设备的动态监管,加大数据溯源与现场核查力度,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同时,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坚决移送司法机关,通过“行刑衔接”形成强大执法震慑,倒逼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典型案例二:某化工有限公司未保证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平台粉尘数据显示为0值。经查,光源发射器发射光经粉尘散射后未散射到信号接收器,在信号接收单元上方黑色支架可见明显红色光斑,正常光斑应反射到接收单元,该现象导致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无法正常监测烟气中的粉尘,拆开粉尘仪调整散射,可见测量数据可以变化,数据上升到30后恢复原有安装状态,数据最终降到0,镜片存在积灰现象。查阅企业运维台账,运维公司5月份清理镜片,校准粉尘,未按照标准定期维护。在CEMS站房内,查看历史数据,发现粉尘(湿值)从4月13日起,数据长时间有0mg/m³、0.23mg/m³、0.24mg/m³等恒值,基本不波动,其中5月29日、5月30日存在异常数据。登录管理员账号,上位机气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软件颗粒物湿值与平台粉尘仪监测数据不一致,粉尘仪数据为0mg/m³,但在线监测系统软件中颗粒物湿值数据为0.22mg/m³。2025年7月8日,我局对该公司涉嫌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并组织开展调查。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器,综合考虑企业管理类别、企业规模、地处地区、改正态度等因素,最终作出罚款人民币14.7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并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查处此类案件,是将“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的关键,展示了执法刚性。在线监测数据为环境执法提供了科学、连续、精准的证据支持。查处此类案件,意味着执法从过去依赖“人海战术”和“突击检查”的粗放模式,转向了 “数据驱动”的精准模式,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