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1-14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9GTLX8W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材片区昌吉先导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矿物油储罐区域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但现场检查时矿物油储罐区域对应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污染治理设施电机未启动,设备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17日)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1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存在矿物油储罐区域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但现场检查时矿物油储罐区域对应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污染治理设施电机未启动,设备未运行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7日),法定代表人王群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7日),法人代表证明1份(2025年7月17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被调查人朱克中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7日),证明朱克中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现场调查照片、影像资料1份(2025年7月17日),证明你单位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电机未启动的事实和执法人员调查过程。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小微源收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昌高环发〔2023〕38号)复印件1份和《新疆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小微源收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7日),证明你单位已经取得环评批复并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6.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7日),证书编号:91652301MA79TLX8W001Y,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7.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编号:CJZXW-01)复印件1份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652301SJ02)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单位。
8.执法人员调取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你单位企业截图,用于证实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9.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零伍佰元(605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裁量金额:¥60500元。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1-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9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陈述申辩内容为:1.设备未运行是突发的技术故障,非故意为之;2.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承担处罚罚款;3.主动配合,积极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希望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1.你单位未开启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是法律意识不强,认为下班后无需开启污染治理设施。突发故障可作为认定你单位日常维护管理存在疏漏的考量,但不能成为免除环境违法责任的法定理由。
2.关于你单位的特殊困难。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所有排污单位必须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不能因企业规模或负责人的身体状况而有所区别。经济困难和特殊情况虽然是客观存在,但不能作为免除法律责任的法定依据。
3.关于你单位的改正态度和补救措施。你单位在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影响,我局执法人员后期进行暗访发现已整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4.关于处罚裁量的请求。考虑到你单位立即整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属于小微企业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体状况等因素,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2025年10月10日,经我局案件审议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整改态度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结合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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