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罚〔2025〕1-01号(新疆昌兴家具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02-19 17:54:46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罚〔2025〕1-01号


当事人名称: 新疆昌兴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国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MA78LDFM2M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昌五路吉瑞祥工业园内

我局于2024年11月16日、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工业噪声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2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4年11月16日、2024年12月2日),证明你单位厂界南侧噪声超标排放的事实。

2.新疆昌兴家具有限公司法人梁国云提供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人代表证明原件1份(2024年12月2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现场调查照片、影像资料1份(2024年11月16日、2024年12月2日),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执法调查和执法监测过程。

4.新疆新路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单 》(报告编号:XLJ-2024-208)(2024年11月18日),证明你单位厂界噪声排放超过排放标准。

5.新疆昌兴家具有限公司法人梁国云提供的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2日),证明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执行规定的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6.新疆昌兴家具有限公司与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2024年12月2日),证明你单位与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

7.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新疆昌兴家具有限公司企业截图,用于证实你单位属于小微型企业。

8.新疆昌兴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承诺书、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积极完成整改并与投诉人达成调解协议。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近三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及时完成整改并与投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危害后果轻微。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不予罚告〔2025〕1-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