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予罚〔2024〕1-018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利疆鸿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丽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676308080L
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宁州户村三组09号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作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生产活动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19日)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9月1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总经理及安全总监均认同作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生产活动并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9份(2024年9月19日),用于证实:(1)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飞巡方式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冷却塔有蒸汽冒出;(2)执法人员登录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公开端)对该企业排污许可信息进行查阅,无法查询到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办理信息;(3)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司总经理全程陪同并了解相关情况,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19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新疆利疆鸿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且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致。
4.你单位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两名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关于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19日),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新疆利疆鸿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且已取得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鸿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1.8万t番茄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1〕854 号)和《关于新疆利疆鸿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年加工1.8万t番茄酱厂配套锅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23〕4号)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1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且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污染物。
6.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鸿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1.8万t番茄酱(一期)项目及配套燃气锅炉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4年9月1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年加工1.8 万t番茄酱(一期)项目及配套燃气锅炉工程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且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污染物。
7.你单位提供的《新疆利疆鸿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锅炉运行记录》复印件1份(2024年9月19日),用于证你单位2024年8月19日-9月1日锅炉正常运行。
8.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产品质量、产量日报表》复印件1份(2024年9月1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自2024年8月13日至9月13日正常生产。
9.你单位提供的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1份(2024年9月1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于2023年8月11日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申请了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
10.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24年9月19日),用于证实锅炉合计出力达20t/h以上,需办理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
11.新疆西域质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024-HJ-0795)复印件1份(2024年9月1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在生产时会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均未出现超标情形。
12.你单位提供的《单位参保人员信息表》复印件1份(2024年9月1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共有员工9人。
13.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2024年11月1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于2024年10月31日已取得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违法行为已改正。
1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2024年9月19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在调查你单位涉嫌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具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1-0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11月12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中你单位提出以下听证意见:你单位在办理排污许可证时,州生态环境局未履行一次性告知程序,导致在生产季时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排污。同时提出其作为涉农企业,希望行政机关能够撤销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1日,我局组织召开案审会,经集体讨论决定: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作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根据新疆西域质信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024-HJ-0795)显示,你单位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均达标排放。执法人员于10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昌州环责改〔2024〕1-027号)后,于2024年10月31日申领了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违法行为得以改正。依据《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实施包容审慎执法“三张清单”》(2024年版)中《昌吉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初次违法,检查时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20个工作日内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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