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罚〔2024〕1-005-(1)号
当事人姓名:胡金明
职务:新疆象道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地址(住址):新疆昌吉市三工镇(昌吉市火车站南侧)
我局于2024年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3号、4号铁路专用线;1号、2号、3号、4号库房及1台4蒸吨燃气锅炉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胡金明作为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以上违法行为负主要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2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和2024年2月5日对安全主管王鹏、安全副总经理胡金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2、你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王鹏、胡金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鹏、胡金明受你单位委托及身份;
4、执法人员孟锡鹏、康园园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8日向主管人员胡金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对主管人员胡金明拟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该企业于2024年4月1日提交《新疆象道物流有限公司关于场站“未验先投”事宜减免处罚请示》申请减轻处罚,于4月11日提出《关于象道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宜陈述申辩补充申请》,经州支队执法人员核实,企业已于4月6日完成铁路专用线扩建竣工验收工作,4月10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行政处罚:3.对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行为的行政处罚,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未办理环保验收,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并投入使用和落实,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且污染物达标排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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