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予罚字〔2023〕1-002号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1-10 12:06:3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23-000083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01-10
文  号: 昌州环不予罚字〔2023〕1-00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予罚字〔2023〕1-002号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予罚字〔2023〕1-002号


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1月5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月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5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是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

3.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2023年1月5日),用于证实被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企业职工,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3年1月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事实存在;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复印件(2023年1月5日):《关于<新疆晶达玻璃有限公司一期6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昌州环函〔2008〕232号),用于证实你单位一期6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通过环评批复;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2023年1月5日):《关于新疆晶达玻璃有限公司一期6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昌州环评〔2012〕138号),用于证实你单位一期6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7.其他材料3份(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7日)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承诺书、整改材料,用于证实你单位未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承诺于2023年1月7日前规范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和新疆阜康光耀玻璃有限公司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组织召开案件审议会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昌州环责改字〔2023〕1-003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新环执法发(2022)101号)中“二、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对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行为的行政处罚,首次发现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改的”及在立案调查后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形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