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3-000108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1-10 |
| 文 号: | 昌州环不予罚字〔2023〕1-00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不予罚字〔2023〕1-003号 新疆天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予罚字〔2023〕1-003号
新疆天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789892471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玉春
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区横五路18院1-3栋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月4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月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存在未在排污许可证内申报的排口;
2.你单位受委托人焦海勇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主体身份合法;
3.你单位受委托人焦海勇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1月4日),用于证实受委托人已授权接受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调查;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3年1月4日13时27分),用于证实违法事实存在;
5.你单位受委托人焦海勇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复印件(2023年1月4日):关于新疆天骏焦化有限责任公司60万吨/年兰炭及30万吨/年轻质碳酸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4〕1255号),用于证实你单位60万吨/年兰炭及30万吨/年轻质碳酸钙技改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
6.你单位受委托人焦海勇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2023年1月4日):新疆天骏焦化有限责任公司60万吨/年兰炭及30万吨/年轻质碳酸钙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用于证实你单位60万吨/年兰炭及30万吨/年轻质碳酸钙技改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于检查当天完成整改,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新环执法发(2022)101号)中“二、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对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行为的行政处罚,首次发现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改的”及在立案调查后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形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的行为符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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