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昌州环责改字〔2022〕1-026号 新疆润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未批先建)
|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741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28 |
| 文 号: | 昌州环责改字〔2022〕1-026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行政强制】昌州环责改字〔2022〕1-026号 新疆润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未批先建)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昌州环责改字〔2022〕1-026号
新疆润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MA79ECEX6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瑞清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三台镇政府以东2公里处(亿隆煤场内)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 日内)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密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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