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2〕1-10号 新疆润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发布日期: 2022-08-20 18:43:02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2〕1-10号


新疆润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MA79ECEX6M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三台镇政府以东2公里处(亿隆煤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瑞清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环境影响批复,擅自开工建设两条腐殖酸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煤场租赁合同、过磅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2〕1-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7月22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讨论,鉴于你单位整改态度积极,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决定予以适度减免,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16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