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495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20 |
| 文 号: | 昌州环罚字〔2022〕1-0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2〕1-08号 玛纳斯县新云天环保制品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案)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2〕1-08号
玛纳斯县新云天环保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MA77H0WE7Q
地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碧玉园C区C8幢2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玉萍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验收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2〕1-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0日
上一篇: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
下一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