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439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13 |
| 文 号: | 昌州环罚字〔2022〕1-0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2〕1-03号 奇台县天达环卫有限公司(未开展自行监测案)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2〕1-03号
奇台县天达环卫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MA77GA9D4H
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区34区105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东林
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实施包容审慎执法“三张清单”(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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