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616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23 |
| 文 号: | 昌州环罚字〔2022〕7-06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2〕7-06号 新疆天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易产生扬尘物料露天堆放案)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2〕7-06号
新疆天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789892471L
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区横五路18院1-3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玉春
我局于2022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筛选后的部分产品兰炭沫露天堆放在厂区中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3月2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3月25日),用于证明你单位产品棚因质量问题倒塌,暂时无法使用,所以将筛选后的产品兰炭沫,露天堆放在厂区中部,部分兰炭沫采用了防尘网进行覆盖,部分兰炭沫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新疆天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焦海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焦海勇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违法事实。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2〕7-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元整(38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呼图壁县工行昌华路分理处
户 名:呼图壁县财政局
账 号:3004 8423 0902 4910 81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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