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1-20号
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67926955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向阳
地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金盆湾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东南角露天堆放的200吨左右煤、仓库南侧露天堆放200吨左右兰炭未入库储存且未覆盖防扬尘网。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10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厂区东南角露天堆放的200吨左右煤、仓库南侧露天堆放200吨左右兰炭未入库储存且未覆盖防扬尘网。
2.2021年9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总经理陈浩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3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1年10月21日16时40分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200吨左右煤、200吨左右兰炭。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1-20号)拟处以罚款肆万壹仟肆佰元整(41100元)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3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组织召开案件审议会,经审核讨论,你单位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适当采纳部分陈述申辩意见,给予适度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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