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1-000775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22 |
| 文 号: | (昌州环罚字〔2021〕8-1 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1〕8-01号 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8-01号
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MA776M1D1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峰
地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E区101-79玛纳斯县西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8-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万捌仟肆佰元整(38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9日
上一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