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1〕8-01号 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21-11-22 17:16:1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21-00077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11-22
文  号: (昌州环罚字〔2021〕8-1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1〕8-01号 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8-01号


新疆天电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MA776M1D1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峰    

地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E区101-79玛纳斯县西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18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11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8-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万捌仟肆佰元整(38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