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奇台县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件简介】
2021年6月8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新建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新建项目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2021年6月11日,奇台县分局对该公司涉嫌新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奇台县某公司新建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手续,已建成生产车间一层框架设施(共六层)和原料库房,成品库房的地基建设及场区主道路的硬化,完成土建工程工程量10%。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查处情况】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的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021年6月22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5.53万元。
【案例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18年12月修订以后,有的企业还抱有侥幸心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即开工建设。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优化选址,实现环保与经济协调发展,杜绝此类案件经常发生,奇台县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类似环境违法行为能够起到警示作用。
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奇台县某公司物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发现某公司厂区有物料堆场3个,共堆存约20万吨石材废料,部分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2021年7月6日,奇台县分局对某公司物料堆场涉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生产线主要是利用石材加工企业的废料,添加石灰石进行混合加工,厂区有物料堆场3个,共堆存约20万吨石材废料,三分之二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查处情况】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2021年8月31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5.48万元。
【案例启示】
企业物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这种情形在工业企业中普遍存在,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加大,常常是造成PM10升高的原因之一。奇台县石材加工企业较多,对该公司依法行政处罚,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对实现环保与经济协调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奇台县某餐饮店引风机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案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16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对奇台县某餐饮店引风机噪声扰民一事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餐饮店引风机未采取措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2021年7月18日,奇台县分局对该餐饮店涉嫌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了现场调查。
经查,该餐饮店与邻近的居民楼相邻15米,在餐饮店二楼屋顶安装1台油烟净化器和1台引风机。奇台县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餐饮店引风机边界进行噪声检测,监测报告单显示:东侧66.3分贝、南侧62.4分贝、西侧66.5分贝、北侧58.3分贝。(二类区域昼间标准60分贝、夜间50分贝)。该餐饮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之规定。
【查处情况】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规定,2021年8月13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向该餐饮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0.2万元。
【案例启示】
餐饮行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由于其炒菜产生的油烟或者空调、引风机、油烟净化器等设备产生的噪音,经常发生群众投诉。这起对餐饮业因噪声扰民进行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在奇台县尚属首例,对今后解决此类矛盾纠纷,起到了警示作用,能够促进餐饮行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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