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发布日期:2021-11-05 12:21:5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21-000663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11-05
文  号: 昌州环罚字〔2021〕5-0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5-04


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757690445A

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晋商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国新

我局于2021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20211012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第5-04号)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听告字〔2021〕第5-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捌仟元罚款5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