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裕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09-03 12:56:0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1-06号

 

阜康市裕正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5847965660

址:阜康市水磨沟乡小洪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玉平

我局于202162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812《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1-06号)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听告字〔2021〕1-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单位于2021年8月16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你单位的意见,经审核讨论,决定给予适度减免。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万元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