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 份 | 2026年 |
案件名称 |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聚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生活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损害调查结果 | 新疆聚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外排生活污水未对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无需处置。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三)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的规定,因此,建议终止索赔程序。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通过鉴定评估,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新疆聚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对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因此损害赔偿无此项费用。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新疆聚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因此损害赔偿无此项费用。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本次鉴定评估费用为7000元(柒仟元整)。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新疆聚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因此损害赔偿无此项费用。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新疆聚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东侧约3公里处生活污水倾倒区域生活污水清理整改,实际产生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不计入本次赔偿费用。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无需签订。经专家鉴定评估及损害调查,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三)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的规定,因此,建议终止索赔程序。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无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企业已按要求完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新疆聚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排放生活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区域无需修复。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修复评估报告结论) | 无 |
诉讼裁判文书(简要) | 无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终止索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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