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3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 份 | 2026年 |
案件名称 | 奇台县顺新隆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损害调查结果 | 奇台县顺新隆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该企业积极整改,已完成场区内北侧无防渗措施的2个渗坑中粪便、污水、污染土壤清理并进行防渗处理,经鉴定评估、损害调查,土壤环境污染风险有限,委托监测单位对项目区地下水开展了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涉及的特征因子未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及《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奇台县顺新隆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未造成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以上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形,可以终止索赔程序,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和《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因此,建议终止索赔程序。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通过鉴定评估,奇台县顺新隆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未造成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0元(零元整);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元(零元整);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为0元(零元整);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零元整)。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不需签订。经专家鉴定评估及损害调查,该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六)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赔偿义务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的规定,经集体审议,终止索赔程序。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无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2025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行政执法后督察,该企业积极整改,已完成场区内北侧无防渗措施的2个渗坑中粪便、污水、污染土壤清理并进行防渗处理。经鉴定评估、损害调查,土壤环境污染风险有限,该合作社委托监测单位对项目区地下水开展了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涉及的特征因子未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及《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奇台县顺新隆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未造成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综上所述,无需开展损害修复工作。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修复评估报告结论) | 无 |
诉讼裁判文书(简要) | 无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终止索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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