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3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 份 | 2025年 |
案件名称 |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排污许可排放废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损害调查结果 | 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排污许可排放废气,造成大气环境要素不利改变,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经磋商,该企业有主动担责意愿,要求承担全部责任。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通过鉴定评估,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通过采用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8294300元(捌佰贰拾玖万肆仟叁佰元整);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元(零元整);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300000元(叁拾万元整);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为0元(零元整);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零元整)。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一是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此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义务人,是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和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主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通过采用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8294300元(捌佰贰拾玖万肆仟叁佰元整);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元(零元整);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300000元(叁拾万元整);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为0元(零元整);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零元整)。三是根据《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排污许可排放废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排污许可排放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此案件对生态环境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同意赔偿义务人通过替代修复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经批准后实施三个提标改造替代修复项目(《一期原料自动卸料供料技改项目》《一期脱硝系统提标改造工程》《一期电炉烟气除尘系统改造项目》),按照修复方案要求,按期完成建设并通过修复效果评估,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四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合计300000元(叁拾万元整),支付期限应当在鉴定评估机构提交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后10日内予以支付给鉴定评估机构。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通过替代修复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排污许可排放废气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通过替代修复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经批准后实施三个提标改造替代修复项目(《一期原料自动卸料供料技改项目》《一期脱硝系统提标改造工程》《一期电炉烟气除尘系统改造项目》),按照修复方案要求,按期完成建设并通过修复效果评估,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修复评估报告结论) | 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三个替代性修复项目(一期原料自动卸料供料技改项目、一期电炉烟气除尘系统改造项目、一期电炉烟气脱硝提标改造项目)实施后,达到《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排污许可排放废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提出的修复目标(提标改造工程完成后,应实现新增减排颗粒物229.43吨/年(较改造前),新增减排氮氧化物939.78吨/年,三年内可抵消2019至2021年超排污许可证排放氮氧化物总量)。 |
诉讼裁判文书(简要) | 无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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