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3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 份 | 2025年 |
案件名称 | 新疆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炉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损害调查结果 | 新疆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炉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环境要素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GB/T39792.1-2020)中“8.3.2期间损害计算 当土壤损害导致其所在的生态系统服务损害,且持续时间大于一年,参照相关生态系统的损害评估标准计算生态系统服务的期间损害”,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损害开始时间为2025年4月12日,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表确定损害结束时间为2025年4月17日,堆存时间较短,其持续时间小于一年,不计算期间损害。因此,本次损害调查与评估中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为0元,新疆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炉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区域无需要进一步采取修复措施,因此,建议终止索赔程序。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通过鉴定评估,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0元(零元整);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元(零元整);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8000元(捌仟元整);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为0元(零元整);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零元整)。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不需签订。经专家鉴定评估及损害调查,该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六)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赔偿义务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的规定,经集体审议,终止索赔程序。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无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2025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行政执法后督察,企业已按要求完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新疆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炉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区域无需要进一步采取修复措施。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修复评估报告结论) | 无 |
诉讼裁判文书(简要) | 无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终止索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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