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11月25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25日--11月27日(3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0994-234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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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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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工业硅废料回收加工循环再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 昌吉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区南区,新疆石润盛合冶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新疆石润盛合冶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天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对现有年加工1.8万废硅渣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在现有中频炉加热熔化工序前新增破碎、筛分、水洗重选、色选、浮选、电磁烘干等原料废硅渣的前处理工序,以此提高废硅渣中硅的回收率。技改完成后,年加工1.8万吨废硅渣的规模不变,光伏硅块的产能由现有工程的4000t/a增加至约7423.7t/a。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4万元,占总投资的18.7%。 |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在上料工序以及破碎机、筛分机上方设置集气罩,上料、破碎、筛分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色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至熔炼车间中频炉工序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废气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新大气发〔2019〕127号)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30mg/m3的要求。原料采用全密闭输送带运输,原料堆场及废渣堆场均为全封闭式,并设置雾炮除尘器,在装卸过程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水洗重选工序产生的废水以及浮选工序产生的压滤废水,排入循环水池循环利用;生活污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选、色选、浮选工序产生的废渣、循环池产生的底泥以及除尘灰属于一般工业固废,作为建材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应标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修编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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