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3月7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3月7日--3月10日(2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0994-234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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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邮 编:8311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阜康五宫沟煤田火区治理工程 | 新建 | 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东南130°约15km处,行政区划隶属阜康市管辖 | 项目概算总投资206099.68万元,环保投资901万,占总投资0.44% | 治理范围包括火区、塌陷区和高温矸石堆。阜康五宫沟火区共有2处子火区,分别为1号火区、2号火区,其中1号火区面积为61141m2,2号火区面积为791961m2,合计火区治理总面积为853102m2;圈定较大的13处塌陷区,面积合计为94601.7m2;发现了10处较大的高温矸石堆场,面积合计为194939.476m2。 根据火区块段的划分,为3种类型统一治理,治理总面积为1614657m2。 治理工艺:火区采用地表注水降温、剥离挖除火源体及覆盖的综合治理方法;塌陷区采用回填的治理方法;高温矸石堆采用地表注水降温、适当剥离和覆盖的治理方法。 注水工程量为1885867m3,火区西侧2km的四工河作为火区灭火工程水源;剥离平整工程,采用阶梯式,自上而下分台阶进行剥离。剥离工程总量为9652万m3,火区南部约0.9km处圈定了一处排土场,排土场容量12245万m3,面积为3.14km2;2号火区布置超前探,间排距为15m×15m,沿东西向布设约153排,每排布设15个钻孔,共计2295个,每期钻孔平均深度60m,布设2期,总长度约275400m;项目火区黄土覆盖范围为采坑底部封闭煤层露头,面积为98万m2,火区北部圈定了一处第四系杂砂土的土源地,面积0.3km2,土质为黄土夹杂砂土的混合物;剥离物回填工程量为4161万m3;项目植被恢复面积5183944m2(治理范围、排土场、取土场、堆煤场及工区),撒播草种5183944m2。 工期:灭火施工工期约为4年(2025年2月-2028年12月),其中临建工程3个月,剥离工程34个月(1火区9个月,2火区25个月),注水工程14个月,覆盖工程10个月(1火区3个月,2火区7个月)。同一火区注水工程、剥离工程部分施工同步进行,后期覆盖工程和剥离工程施工同步进行。 | (一)规划及“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新疆煤田火区治理规划(修编)(2016~2025年)》中火区治理实施计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16〕1459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煤田火区治理规划(修编)(2016-2025年)的复函”的要求,加快实施新疆煤田火区治理,将46处煤田火区划分为8处重点火区和38处一般火区,由于《规划(修编)》内的火区燃烧状况、规模、危害程度及治理责任主体等发生较大变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次煤田火区普查报告》:该区域内存在露天采坑,划分为“阜康五宫沟煤田火区”。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急倾斜煤层安全开采的指导意见(煤安监技装﹝2007﹞5号)及自治区主管部门对煤矿建设要求,井田范围内存在火区的需先将火区治理完毕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因此须尽快启动火区的治理工作,以保证煤矿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本项目为火区治理,符合《新疆煤田火区治理规划(修编)(2016~2025年)要求。 本火区治理工程位于新疆阜康矿区总体规划范围内,所在区属于准南煤矿阜康矿区重点管控单元和阜康市一般生态空间,单元编码为ZH65230220004和ZH65230210015,经分析,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动态更新成果》要求。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占地为裸土地、荒草地,施工期尽量减少占地,严格划定施工活动范围,减少对土壤和植被的扰动,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新国土资发〔2018〕94 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 651-2013)和《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等要求,待火区灭火工程完成后,编制植被恢复实施方案;火区取土场、排土场、临建工程区、供水工程、供电工程、施工临时便道等临时占地的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施工期剥离产生的土石方堆弃至排土场,排土场达到排弃高度时实施平台覆盖泥岩,边坡覆盖砾石、块石,平整碾压并洒水结皮;排土场周边布设挡渣墙、截排水沟,待治理工程结束后进行场地平整、植被恢复。取土须在规定的土源地进行,禁止随意取土,减少生态环境扰动。灭火结束后拆除临时设施,待项目区覆土后,应及时进行撒播草籽,恢复地表生态与项目区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三)废气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施工期剥离物及黄土装卸过程、取土场取土和土地平整过程均应设置移动式雾炮机进行喷雾抑尘;取土后裸露地面应采取防尘网、防尘布等覆盖。施工前规划好施工路线,利用已有道路,对道路进行平整、铺设砂砾石并压实,限制作业带宽度,剥离物及黄土在装卸过程中应设置移动式雾炮机进行喷雾抑尘,施工场地出入口须设置清洗车轮的设施;排土场堆弃时,剥离物应采取加盖篷布、覆盖防尘网、防尘布等措施,并定期洒水降尘;施工期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残煤统一堆存于封闭式堆煤场(膜结构),颗粒物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6-2006)中无组织排放限制要求。物料运输车辆应加装密闭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禁止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 (四)废水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和食堂污水一同排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达标后用于洒水降尘。施工材料及临时堆土不得堆放在河道附近,禁止将固体废物、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等排放或堆放至四工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并且做好项目区截排水工作。 (五)噪声影响环保措施及噪声排放执行标准。 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作业设备,夜间禁止施工,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 (六)固废影响环保措施及固废排放执行标准。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是剥离产生的土石方、残煤、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和机械设备及汽车维修保养会产生少量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及其他危险废物等。剥离产生的剥离物直接堆弃到排土场,待火区治理后,部分用于火区治理区回填工程,部分用于排土场的边坡防护、场地平整后再进行生态恢复。残煤由当地政府按照新政办发【2022】54号文件相关要求统一处置。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清运至阜康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于撬装式一体化危废暂存间(面积为50m2)内,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处置方式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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