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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拟审批公示(2024.12.24-12.30)新疆昊源化工有限公司光电制氢耦合资源清洁利用低碳一体化项目
发布日期: 2024-12-24 15:56:24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2月24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4日--2024年12月30日(5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0994-2342132

传    真:0994-2357370

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邮 编:8311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新疆昊源化工有限公司光电制氢耦合资源清洁利用低碳一体化项目

报告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88°45′20.948″E,44°8′19.635″N。

新疆昊源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以煤为原料,通过煤气化装置生产粗煤气,粗煤气经净化装置生产精制气;精制气与绿氢和氮气组成的合成气作为合成氨装置原料生产液氨;液氨与净化装置产生的二氧化碳生产尿液;尿液进一步生产高氮水溶复合肥、柴油机尾气清洗剂、三聚氰胺;绿氢与净化装置产生的二氧化碳生产绿色甲醇。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建设内容为煤气化装置、煤气净化装置、40万吨/年合成氨生产装置、50万吨/年尿液(中间产物)生产装置、50万吨/年高氮水溶复合肥生产装置、20万吨/年柴油机尾气清洗剂生产装置、12万吨/年三聚氰胺生产装置、10万吨/年食品级CO2生产装置、2万吨/年电解水制氢生产装置及配套辅助工程;二期建设内容为煤气化装置、40万吨/年合成氨生产装置、50万吨/年尿液(中间产物)生产装置、50万吨/年高氮水溶复合肥生产装置、20万吨/年柴油机尾气清洗剂生产装置、12万吨/年三聚氰胺生产装置、10万吨/年食品级CO2生产装置及配套辅助工程;三期建设内容为10万吨/年绿色甲醇生产装置,2万吨/年电解水制氢生产装置。

(一)规划符合性分析

与《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4-2035年)》《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4-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相符。

(二)废气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煤气化装置-磨煤干燥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布袋除尘器处理;低温甲醇洗尾气采用水洗处理;硫回收制酸尾气采用SCR+酸雾捕集器+水洗+氨洗处理;尿液装置高压洗涤器气相废气、中压冷凝器液位槽气相废气、回流冷凝器液位槽气相废气采用洗涤吸收+酸洗处理;复合肥装置配料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复合肥装置高塔造粒废气采用旋风除尘+水洗处理;冷却单元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复合肥装置缓存料贮斗废气,旋回筛、称重贮斗废气和包装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三聚氰胺装置-含氨废气采用水洗处理;三聚氰胺装置熔盐炉废气采用清洁燃料+低氮燃烧处理;三聚氰胺包装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食品级CO2装置闪蒸气采用脱硫+洗净塔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碱洗+水洗+生物除臭处理;燃煤锅炉采用“电袋除尘器+炉内喷钙+炉外氨法脱硫+低氮燃烧+SNCR-SCR脱硝+协同脱汞”处理;振动给料机及带式输送机、卸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罐区、装卸区有组织废气采用水洗处理。无组织防治措施:装置区工艺中须采用密封性能好的阀门、设备等,严格按照操作规划规范,装置区地沟进行定期清理;储运系统易挥发物质存储均采用内浮顶罐+氮封;污水处理站各设施密闭设置,废水均质池等各水池均加盖;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

煤气化装置-磨煤干燥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煤气化装置-捞渣机放空气、煤气化装置-真空泵排气的氨、硫化氢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低温甲醇洗尾气的甲醇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硫回收制酸尾气的二氧化硫、硫酸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尿液装置高压洗涤器气相废气、中压冷凝器液位槽气相废气、回流冷凝器液位槽气相废气的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复合肥装置配料废气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复合肥装置高塔造粒废气、冷却单元废气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复合肥装置缓存料贮斗废气,旋回筛、称重贮斗废气和包装废气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三聚氰胺装置-含氨废气的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三聚氰胺包装废气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三聚氰胺装置熔盐炉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品级CO2装置闪蒸气的甲醇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6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燃煤锅炉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在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的基础上,满足《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同时满足《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标准》(DB/T3909-2016)表1限值要求;振动给料机及带式输送机、卸料器废气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罐区、装卸区有组织废气的甲醇去除效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表6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甲醇、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项目环保绩效应达到A级水平。

(三)废水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运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产生的高浓盐水依托园区拟建的高浓盐水处理装置。

(四)噪声影响环保措施及噪声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固废影响环保措施及固废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修改单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进行合理的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