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霖铝业制造有限公司)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 年 份 | 2024年 |
| 案件名称 | 新疆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霖铝业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贮存危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 损害调查结果 |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霖铝业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贮存危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调查区域内的一次铝灰、二次铝灰及铝灰包装袋已经清理完毕,并进行了妥善处置。调查区域土壤所检测的各项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综上所述,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霖铝业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贮存危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调查区域无需要进一步采取修复措施,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第二款“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的规定,因此,建议终止索赔程序。 |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通过鉴定评估,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0元(零元整);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元(零元整);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50000元(伍万元整);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为0元(零元整);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零元整)。 |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不需签订。经专家鉴定评估及损害调查,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一)赔偿义务人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第二款“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的规定,因此,建议终止索赔程序。 |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无 |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企业已按要求完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霖铝业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贮存危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区域无需要进一步采取修复措施。 |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修复评估报告结论) | 无 |
| 诉讼裁判文书(简要) | 无 |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终止索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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