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阜康市永辉铸造有限公司)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 年 份 | 2024年 |
| 案件名称 | 新疆阜康市永辉铸造有限公司堆存原煤等扬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 损害调查结果 | 根据《新疆阜康市永辉铸造有限公司堆存原煤等扬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和损害调查,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2月12日期间,该企业厂区南侧原铁精粉坑内露天堆存原煤、煤泥,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治扬尘污染。经损害调查确认,执法案卷记录中未明确现场堆存的原煤、煤泥占地面积,2024年9月20日现场调查时堆存的原煤、煤泥已进行了清运,堆存面积已无法测算,无法准确核算损害数额,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该企业未在生态保护红线等机制开发区域、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内,且案发后立即按照要求对露天堆存的原煤全部进行了清运,完成了整改,对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因此,建议终止索赔程序。 |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为0元;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为0元;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6000元;4.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元;5.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0元,共计6000元。 |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不需签订。经专家鉴定评估及损害调查,该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因此,建议终止索赔程序。经集体审议,终止索赔程序。 |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无 |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无 |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修复评估报告结论) | 无 |
| 诉讼裁判文书 | 无 |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终止索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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