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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玛纳斯县来利塑料制品厂)
发布日期: 2024-10-24 11:05:00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  份2024年
案件名称新疆玛纳斯县来利塑料制品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损害调查结果根据《新疆玛纳斯县来利塑料制品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和损害调查,该企业在2023年2月1日早上开启1条滴灌带生产线设备预热,并进行设备检修调试,刚开启第2条滴灌带生产线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责令立即停机,企业根据执法检查要求立即将2条滴灌带生产线设备停机,期间开机时间大概1小时,未开启环保设施。滴灌带生产线设备开启时间较短,废气逸散持续时间较短,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不需要赔偿。该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八条第三款“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赔偿义务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的规定,建议终止索赔程序。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零万元(0万元整),本次损害调查与评估中无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零万元(0万元整),本次损害调查与评估中无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捌仟元(8000元整);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为零万元(0万元整),本次损害调查与评估中无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损失费用;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零万元(0万元整),本次损害调查与评估中无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不需签订。经专家鉴定评估及损害调查,该案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八条第三款“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赔偿义务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启动索赔程序后,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索赔程序”的规定,经集体审议,终止索赔程序。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修复评估报告结论)无。
诉讼裁判文书(简要)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终止索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