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2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
年 份 | 2024 |
案件名称 |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荒煤气直排燃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损害调查结果 | 2023年12月14日,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22年6月正式投产后利用1#、2#和3#应急排放口间歇式排放荒煤气,直至2023年12月12日12时51分关闭1#、2#和3#应急排放口,期间累计外排荒煤气4197443立方米。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将部分可回收利用的荒煤气未经污染防治处理,通过应急排放口直接燃烧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的规定。 通过本次损害调查,结合原有荒煤气直燃废气监测结果来看,未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要求,且直燃排放时间短,排放量小,经估算未超过排污许可证年度许可排放量,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因此,建议终止索赔程序。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通过本次损害调查,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将部分可回收利用的荒煤气未经污染防治处理,通过应急排放口直接燃烧排放的废气未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要求,且未超过排污许可证年度许可排放量,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八条第六款“其他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因此,建议终止索赔程序。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后,经集体研究,予以终止索赔程序。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本次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0元。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新疆鑫磊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荒煤气直排燃烧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
诉讼裁判文书 | 无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终止索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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