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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阜康市四宫精煤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堆存煤炭扬尘案)
发布日期: 2023-10-12 12:46:36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案件名称

损害调查结果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诉讼裁判文书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2023年

阜康市四宫精煤有限公司露天堆存煤炭扬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该单位因露天堆煤超总量排放颗粒物污染环境,造成大气环境要素不利改变,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应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磋商,该单位有主动担责意愿,要求承担全部责任。建议启动索赔磋商。

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15000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即采用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5138.44元,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费用0元,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万元,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0万元,共计20138.44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阜康市四宫精煤有限公司系本次环境污染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合计5138.44元;2.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1.5万元;3.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费用0元;4.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万元;5.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0万元,共计20138.44元。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公司露天堆煤颗粒物超总量排放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已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1.已缴纳损害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5138.44元;2.已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15000元。

无。公司露天堆煤颗粒物超总量排放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已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公司露天堆煤颗粒物超总量排放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已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