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7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 案件名称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诉讼裁判文书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2023 | 山东奥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分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 区域土壤中各检测指标浓度较低,与对照区基线处于同一浓度水平,土壤各项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金属及无机物铜、铅、锌、镉、铬、镍,汞和砷含量也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其他对应pH值下的农用地筛选值。固废所检测的12项指标含量均未超过《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中表1综合利用污染物限值标准 | 评估区域土壤中各检测指标浓度较低,与对照区域处于同一浓度水平。堆存期间该区域服务功能未发生变化,未导致其服务功能丧失,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赔偿义务人已对违规堆放钻井岩屑依法依规进行了清理处置。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0元;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元;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10万元;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对调查评估区域的钻井岩屑进行清理所产生的实际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在清理过程中应采取对应的环保措施,避免二次污染和损害扩大事件的发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上述费用中,已经由赔偿义务人支付。 |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0元;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元 | 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要求处理固体废物,钻井岩屑堆放于通往永进301探井道路南侧,钻井岩屑堆存区域在中石化新疆新春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301探井征地范围内,经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堆存期间该区域服务功能未发生变化,未导致其服务功能丧失,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 赔偿义务人已将违规堆放5000吨钻井岩屑全部依法依规处置完毕。 | 无 | 已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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