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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烟气超标排放案)
发布日期: 2023-07-06 17:54:2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附件23

昌吉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案件名称

损害调查结果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诉讼裁判文书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2023

新疆吉木萨尔县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烟气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烟气超标排放,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单位是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公司此次二氧化硫超标排放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

通过本次损害调查与评估,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烟气超标排放,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公司此次二氧化硫超标排放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

1.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5万元(伍万元整);2.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通过采用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合计36.14万元(叁拾陆万壹仟肆佰元整);

赔偿资金已按照协议约定如期上缴国库。

公司此次二氧化硫超标排放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

赔偿义务人已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损害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