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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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案件名称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诉讼裁判文书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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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  | 
      
       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烟气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该单位因超标有害气体污染环境,造成大气环境要素不利改变,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应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磋商,该单位有主动担责意愿,要求承担全部责任。  | 
      
       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通过采用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合计67.81万元(陆拾柒万捌仟壹佰元整);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3.5万元(叁万伍仟元整)共计71.31万元。公司焦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排放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次环境污染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通过采用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合计67.81万元(陆拾柒万捌仟壹佰元整);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3.5万元(叁万伍仟元整)共计71.31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公司烟气超标过程中大量污染物排放期间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已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 
      
       1.赔偿义务人已按照损害赔偿协议约定期限内缴纳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通过采用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合计67.81万元;2.已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3万元。  | 
      
       无。公司烟气超标过程中大量污染物排放期间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已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 
      
       公司烟气超标过程中大量污染物排放期间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已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 
      
       无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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