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3
新疆奥维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
案件名称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诉讼裁判文书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2023 |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区新疆奥维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外排浆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根据查明的损害事实及相关法规依据文件,新疆奥维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本次环境污染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主体. |
通过本次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新疆奥维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对受损区域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废物进行了妥善处置,土壤中各检测指标浓度较低,与对照区基线处于同一水平浓度,不需要开展土壤修复。 |
经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0万元;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元;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4万元;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为4500元,对浆渣区域的浆渣进行处理,委托昌吉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进行清运,拉运至榆树沟垃圾场处置;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本次损害调查与评估中无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主要包括:1、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4万元(肆万元整);2.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为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以上已完成。 |
生态环境损害无需修复,赔偿义务人已清除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经鉴定评估,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 |
生态环境损害无需修复,赔偿义务人已清除污染、采取有效措施,经鉴定评估,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 |
无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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