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7
新疆奇台县新疆特万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堆放煤炭扬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
年份 |
案件名称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诉讼裁判文书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
2023年 |
新疆奇台县新疆特万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违法露天堆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根据群众举报投诉,2022年7月5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特万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露天堆放约3000t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露天堆煤场未采取封闭、覆盖、洒水降尘等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 |
根据专家组鉴定评估,新疆特万煤炭贸易有限公司露天堆存约3000t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露天堆煤颗粒物排放量为5.22t,超过设置严密围挡,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颗粒物允许排放量0.15t。 新疆特万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颗粒物超总量排放事实明确,超过确定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基线水平。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1部分: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核定新疆特万煤炭贸易有限公司露天堆煤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为2509.54元。 |
1.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509.54元(贰仟伍佰零玖元伍角肆分),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户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2.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支付期限应当在提交相关有效报告后30日内予以支付(合同、协议等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期限支付)。 |
上缴国库 |
该公司违规露天堆煤颗粒物直接排放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
环境空气通过自我净化功能得到修复,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
无 |
新疆奇台县新疆特万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
上一篇: 受理公示共3个项目...
下一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