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昌吉州生态环境执法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新环执法发〔2021〕274号),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昌吉州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环境监管效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计划性检查(含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现场执法计划所涉及的专项执法检查等)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每季度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进行信息公开,不断提高抽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强化随机抽查制度落实,实现年度抽查结果100%公开。
二、工作任务
(一)各县市、园区每月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按比例抽取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并开展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完成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
(二)实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及时性、有效性。
三、动态更新“两库”信息
污染源库: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部门根据日常监督和监管执法职责,每年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更新“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污染源数据(具体实施时间以州执法支队通知为准),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纳入随机抽查对象范围内。(注意:1.已搬迁企业需更新企业地址、所属区域并勾选不参与双随机;2.企业长期停产需更新生产状态并勾选不参与双随机;3.企业破产需注销并勾选不参与双随机)
人员信息库: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部门根据执法人员在编在岗实际,每年定期更新人员信息库(具体实施时间以州执法支队通知为准),确保各抽查任务按时按要求完成。
四、随机抽查比例要求
1.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由州生态环境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每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另行下发)。
最低抽查比例:州本级每季度至少对昌吉州行政辖区内5%的重点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检查一遍)。
2.一般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是指除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外的其他监管对象。
最低抽查比例:州本级至少按照1:5的比例(系统中执法部门的“双随机”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是指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环境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每年特殊监管对象名录另行下发)。
最低抽查比例:州本级每季度至少对昌吉州行政区域25%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五、严格履行抽查程序
每月随机抽取的执法任务将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派发至执法人员手机终端,接收随机抽查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随机抽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特殊情况可结合非现场开展),按照“十必查”的工作要求,通过执法终端将随机抽查结果录入《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或《非现场检查记录表》后提交上传,各县市、园区应保证上传数据质量和时效性,严防空白数据、无效数据和重复数据,
六、及时公开抽查信息
一是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随机抽查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将随机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按照检查情况,检查结果信息公开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发现问题,但是属于其他部门监管,需要移送或通报”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三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四是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五是随机抽查信息公开工作应在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分局、园区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全年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追踪违法问题,监管处罚到位。县市分局、园区环保部门同时要加强对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的双重管理,做到执法过程全流程追溯,执法结果经得起推敲。对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进行持续追踪,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对可立行立改的轻微问题,要督促企业按时整改到位,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要用足、用准、用好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立案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确保违法问题处理到位,监管责任履行到位。
(三)强化业务指导,确保工作成效。州执法支队和县市分局、园区环保部门为随机抽查工作开展主体,州执法支队负责对全州随机抽查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定期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帮扶和监督检查,宣传亮点成效及典型案例,通报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信息报送,定期总结评估。县市分局、园区环保部门要及时制定年度“双随机”工作方案,每季度结束前的5日内,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填报《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州执法支队于每年12月5日前向自治区执法局报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年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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