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
案件名称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诉讼裁判文书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2022年 |
新疆阜康市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烟气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超标有害气体污染环境,造成大气环境要素不利改变,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建议启动索赔磋商。 |
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3万元,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即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4.29万元,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747.91万元(该项目为企业对焙烧、煅烧等工艺提标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投资费用,具体投资额以项目实际投资为准),共计5755.2万元。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查明的损害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环境污染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新疆阜康市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烟气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等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通过采用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合计4.29万元(肆万贰仟玖佰元整);2.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3万元(叁万元整);3.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5747万元(伍仟柒佰肆拾柒万元整),即:焙烧、煅烧等工艺提标改造项目和清洁能源替代项目投资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根据《新疆阜康市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烟气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和有关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大气环境具有气体交换量大、环境容量大以及自我净化功能,二焙烧、三焙烧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已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消除,无需采取恢复措施。 |
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1.已缴纳损害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4.29万元;2.已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3万元;3.已投资5747.91万元建设焙烧、煅烧等工艺提标改造项目和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具体投资额以项目实际投资为准),规范运营。 |
无。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二焙烧、二焙烧排口沥青烟超标排放期间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大气环境具有气体交换量大、环境容量大以及自我净化功能,二焙烧、三焙烧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已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消除,无需采取恢复措施。 |
无。大气环境具有气体交换量大、环境容量大以及自我净化功能,二焙烧、三焙烧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已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消除,无需采取恢复措施。 |
无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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