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3月28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3月28日--4月1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2352652
传 真:0994-2357370
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邮 编:8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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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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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木垒县废旧地膜滴灌带回收加工建设项目 |
昌吉州玛纳斯县 |
位于木垒县雀仁乡正格勒德村,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0°4′27.94″,北纬44°9′29.71″ |
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主要包括2条塑料造粒机组生产线,6条滴灌带及配套设施设备生产线,2条水带及配套设施设备生产线;1栋原料及产品仓库;办公生活区主要包括办公室和职工宿舍;项目建成后可年产滴灌带和水带5600t/a,再生颗粒5100t/a。 |
(一)废气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本项目运营后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造粒工序、滴灌带、水带生产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废旧滴灌带破碎、装卸、分拣、堆存过程产生的无组织粉尘;项目针对物料堆放采用篷布遮盖等方式减少粉尘产生,针对废旧滴灌带破碎采用湿法破碎降低粉尘产生量,针对造粒工序采用集气罩+UV光氧+活性炭+15m高排气筒排放,针对挤出成型工序采用集气罩+UV光氧+活性炭+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区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排放限值。 (二)废水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运营期清洗废水、破碎喷淋水和冷却循环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吸污车拉运至木垒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影响环保措施及噪声排放执行标准 通过屏蔽、隔声、减振等,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影响环保措施及固废排放执行标准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分拣废物、清洗废渣及泥沙、废滤网、滴灌带和水带定型时产生残次品及边角废料、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灯管及生活垃圾。清洗废旧滴灌、地膜带时产生的废渣泥沙作为耕土还田、残次品和边角料全部回收利用;废旧滴灌带、地膜分拣过程中产生的分拣废物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造粒过程中产生的废滤网定期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在厂区集中收集,环卫部门定期用专用车运往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活性炭和废UV灯管交具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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