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新环执法发〔2021〕274号)、《自治州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昌州政办发〔2020〕10号)等相关精神,进一步做好昌吉州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深入推进部门内部联合和部门之间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抽查工作程序,促进公正公平执法,提升环境监管效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范围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针对性检查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抽查对象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日常监督和监管执法职责,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纳入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任务
(一)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将被检查对象分为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随机抽查完成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抽查比例。
(二)严格按照污染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检查事项及要求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确保对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
(三)实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及时性、有效性。
(四)强化内部联合和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力度,在进一步强化随机抽查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确保内部联合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四、工作重点
(一)确定随机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由州生态环境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每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另行下发)。
最低抽查比例:州本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昌吉州行政辖区内5%的重点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检查一遍)。
2.一般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是指除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外的其他监管对象。
最低抽查比例:州本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系统中执法部门的双随机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是指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环境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
最低抽查比例:州本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县市(园区)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二)动态管理“两库”信息。按要求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相关信息,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搬迁、关停企业需及时剔除)和新增建设项目,执法检查人员为生态环境部门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对特定领域或专业性强的行业企业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环境工程治理领域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抽查需要。
(三)梳理抽查事项清单。
1.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版)》制定完善《昌吉州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2021版)》。
2.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涉及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气候、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机动车尾气、应急等业务单位、科室应根据权责清单,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清单,于每年1月30日前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科汇总并督促落实。
(四)严格履行抽查程序。
1.随机抽查工作以季度为周期阶段性推进,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结合辖区检查人员和污染源数量合理制定季度随机抽查计划,并严格按照抽查计划按时完成季度随机抽查任务。
2.随机抽查计划应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疆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电脑抽取方式确定下一季度随机抽查对象及数量,由系统平台将随机抽查任务分配至相应现场执法人员;其他业务科室、部门可以采取人工摇号、抽签等方式。
3.执法人员接收随机抽查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随机抽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按照“十必查”的工作要求,通过现场执法终端将随机抽查结果录入《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后提交上报,确保随机抽查数据的实时上传。
(五)建立联合抽查制度。
1.生态环境系统内部联合抽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内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完成,做到“应联尽联”。也可以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州、县两级,县市、园区间交叉抽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涉及的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部门均要参与联合抽查工作。
2.市场监管领域部门随机抽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需按照《自治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主动发起和积极参与其他市场监管领域部门的联合抽查。(1)依托自治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协同监管平台建立完善并动态更新本部门“两库一单”;(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涉及生态、化学品、气候、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机动车尾气、应急等业务单位、科室应根据权责清单,结合年度工作需要实际,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并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科;(3)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科汇总后于每年2月20日前向自治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年度抽查计划,相关牵头单位、科室需根据联合抽查计划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通过强化内部联合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合理统筹使用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抽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的目标,确保联合抽查全覆盖、常态化,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六)及时公开抽查信息。
1.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随机抽查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按照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2.按照检查情况,检查结果信息公开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发现问题,但是属于其他部门监管,需要移送或通报”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
3.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
4.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
5.随机抽查信息公开工作应在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七)细化分类监管模式。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检查力度,减少对守法企业的执法干扰,做好与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信用监管、排污许可管理等制度机制的统筹衔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综合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分表计电”“污染源视频监控”“无人机飞检”等信息化智能化远程监管及非现场执法手段提供的相关信息,结合本辖区的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和被检查对象日常环境管理建设水平、违法记录等情况,在原有分类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被检查对象的环境违法风险的分类分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高风险的企业加强监管和抽查频次,对低风险企业,减少监管和抽查频次,做到精细化管控,差别化管理,违法必究,无事不扰。
(八)加强宣传培训力度。
1.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网络、新闻媒体、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和载体向社会宣传“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扩大企业、社会对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认知度,增强企业、社会对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理解和参与,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2.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各县市分局、园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加强指导培训,掌握并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对着力提升监管工作的公平性、规范性、有效性,切实减少对企业打扰、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联合抽查,确保全年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追踪违法问题,监管处罚到位。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同时加强对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的双重管理,做到执法过程全流程追溯,执法结果经得起推敲。对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进行持续追踪,对可立行立改的轻微问题,要督促企业按时整改到位,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要用足、用准、用好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立案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确保违法问题处理到位,监管责任履行到位。
(三)强化业务指导,确保工作成效。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全州随机抽查工作进行指导,州支队和县市分局、园区环保部门为随机抽查工作开展主体。州支队在做好本级随机抽查工作的同时,要着力加强对各县市分局、园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帮扶和监督检查,宣传亮点成效及典型案例,通报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信息报送,定期评估督导。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每年12月底前,完成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完善及更新工作,并按照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对象数量(家次),纳入本级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现场执法计划)。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前的5日内,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中移动执法系统填报《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科牵头定期评估全州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半年开展一次督导稽查,对工作推进开展严重不力,影响完成全年抽查计划的单位要进行跟踪督促,情节严重的上报州局党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昌吉州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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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随机抽查 事项名称 |
随机抽查事项内容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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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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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污染防治抽查事项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水污染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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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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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违规建设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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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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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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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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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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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被责令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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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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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执法 |
自治区:负责跨兵地、跨地州市的河流、湖泊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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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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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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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大气污染防治抽查事项 |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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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拒不接受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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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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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受到罚款执法,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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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随机抽查事项内容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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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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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大气污染防治抽查事项 |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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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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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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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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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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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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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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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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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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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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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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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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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土壤污染防治抽查事项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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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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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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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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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随机抽查事项内容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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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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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土壤污染防治抽查事项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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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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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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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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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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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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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行政执法 |
自治区:负责对出具虚假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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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固体废物管理抽查事项 |
对拒绝、阻挠固体废物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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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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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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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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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未按照有关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或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及选煤厂以及违反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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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在堆煤场以外堆放煤炭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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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随机抽查事项内容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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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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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固体废物管理抽查事项 |
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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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粉煤灰运输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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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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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排放固体废物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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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管理抽查事项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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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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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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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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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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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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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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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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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进行处置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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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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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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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执法 |
自治区:负责吊销本级发证机关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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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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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随机抽查事项内容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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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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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医疗废物管理抽查事项 |
对阻碍、拒绝对医疗废物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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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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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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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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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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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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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或违法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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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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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噪声污染防治抽查事项 |
对拒不接受噪声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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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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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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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环境噪声超标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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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噪声污染治理任务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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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中考、高考期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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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排污许可及风险评估等制度监管抽查事项 |
对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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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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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排污单位未申请或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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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执行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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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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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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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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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随机抽查事项内容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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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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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排污许可及风险评估等制度监管抽查事项 |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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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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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施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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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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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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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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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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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电器电子产品废物管理抽查事项 |
对拒绝现场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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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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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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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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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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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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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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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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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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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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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随机抽查事项内容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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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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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畜禽养殖废弃物环境管理抽查事项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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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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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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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超总量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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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执法 |
自治区:负责跨兵地、跨地州市的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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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新化学物质与微生物环境管理抽查事项 |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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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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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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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随机抽查事项内容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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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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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核与辐射污染防治抽查事项 |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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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不正常运行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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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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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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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执法 |
自治区:负责特别重大、重大,或涉及跨地州市或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辐射事故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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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托运人、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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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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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行为的行政执法 |
自治区:负责自治区级审批、核发许可证的项目、单位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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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污染检查或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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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废物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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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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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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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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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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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随机抽查事项内容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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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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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核与辐射污染防治抽查事项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自治区:负责自治区级审批、核发许可证的项目、单位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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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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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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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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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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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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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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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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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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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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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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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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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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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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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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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随机抽查事项内容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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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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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抽查事项 |
对拒不接受消耗臭氧层物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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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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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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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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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未按照规定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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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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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直接向大气排放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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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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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自然保护区、保护地、国家森林公园及栖息地管理抽查事项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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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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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执法 |
自治区:负责跨兵地、跨地州市的自然保护区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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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执法 |
自治区:负责跨兵地、跨地州市的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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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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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随机抽查事项内容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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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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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自然保护区、保护地、国家森林公园及栖息地管理抽查 |
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自治区:负责跨兵地、跨地州市的河流、湖泊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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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拒不整改及逃避监管违法行为的抽查事项 |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执法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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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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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依据《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编制形成《昌吉州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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