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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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案件名称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诉讼裁判文书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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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新疆呼图壁县罐车非法倾倒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
因污染环境造成土壤环境要素的不利改变。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按照有关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倾倒废水事件评估区域土壤受到影响,构成了环境损害。受损情况主要集中在评估区域表层土。影响评估区域土壤污染指标主要为石油烃,其他铜、铅、锌、汞、砷影响较小。评估区域受损面积约2200 平方米。根据现场地勘资料,评估区域内废水不易下渗至地下水,因此未对地下水进行监测。根据污染物对评估区域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建议不需要进行修复。生态损害赔偿主要费用为现场环境调查、监测费用及评估报告编写费用、土壤损害价值等,总费用共计25.12万元。 |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此前查明的损害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共同确认王文水系本次环境污染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主体。(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根据《新疆呼图壁县罐车非法倾倒废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在鉴定评估时段内,双方确认,赔偿义务人就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造成环境损害支出的污染控制、污染清理、调查评估、监测、土壤损害价值等以及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家费及相关车辆费用等)等全部工作费用,总计25.12万元(贰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 )。其中,评估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编写《新疆呼图壁县罐车非法倾倒废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等全部工作费用,合计24.8万元(贰拾肆万捌仟元整);土壤损害价值费用0.32万元( 叁仟贰佰元整 )。上述费用中,由其他单位代为垫付的,赔偿义务人与垫付方另行签订文书,全额返还给垫付方。如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以上义务的,或不如约履行以上义务的,应当支付赔偿款的,环境赔偿金金额为25.12万元(贰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支付。赔偿义务人全部承担达到修复效果的所有费用,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修复效果,并经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所委托的其他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合格后,不再另行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区域土壤各检测指标对比《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土壤各指标检测值均低于第一类用地及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亦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风险筛选值,略高于基线,主要超标指标石油烃可自然恢复,不需要开展修复,但赔偿义务人造成了土壤损害,需对土壤损害价值进行赔偿,赔偿费用用于倾倒区砂坑道路平整,便于后期开展倾倒区砂坑整体生态恢复。 |
用于倾倒区砂坑污染物清理、道路平整。 |
无 |
赔偿义务人2021年6月对非法倾倒区域污染清理,平整场地达到治理效果。 |
无 |
2021年6月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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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新疆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倾倒粉煤灰和炉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因污染环境造成土壤环境要素的不利改变。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按照有关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倾倒灰渣使评估区域土壤受到影响。影响评估区域土壤污染指标主要为苯、乙苯、四氯化碳、铜、铅、镍、汞,砷等,污染物浓度超基线倍数较小。评估区域受损面积约5730.95 m2。根据现场地勘资料,评估区域内地下水埋藏较深,且区域地层下部存灰粉质粘土等弱透水层,因此未对地下水进行调查。根据污染物对评估区域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建议不需要进行修复。生态损害赔偿主要费用为现场环境调查、监测费用、评估报告编写费用、土壤损害价值、灰渣处理费用、灰渣场内运输费用等,合计98.88014万元。 |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此前查明的损害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确认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系本次环境污染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治理义务主体。(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双方确认,赔偿义务人就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根据《新疆奇台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倾倒粉煤灰和炉渣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报告专家意见书》,生态损害赔偿主要费用为程序类费用、损害价值类费用、处置类费用,合计988801.4元(玖拾捌万捌仟捌佰零壹元肆分整)。其中,程序类(现场环境调查、监测检测、评估报告编制、专家意见书等)费用为115000元(壹拾壹万伍仟元整),损害价值类(土壤损害价值)费用为68771.4元(陆万捌仟柒佰柒拾壹元肆分整),处置类费用(灰渣处理费用635550元、灰渣场内运输费用169480元)为805030元(捌拾万伍仟零叁拾元整)。上述费用中,已经由其他单位代为垫付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全额返还给垫付方。(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支付。赔偿义务人全部承担程序类前期费用(现场环境调查、监测检测、评估报告编制、专家意见书等)115000元(壹拾壹万伍仟元整)和程序类后期费用(后评估费用、后评估后处理费用、后续监测费用、财务审计费用等),支付期限应当在提交相关有效报告后30日内予以支付(合同、协议等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期限支付)。赔偿义务人拟采取的灰渣处置方案兼具露天矿坑生态恢复的效果且有效阻断了土壤污染途径,本事件造成的损害价值类(土壤损害价值)费用68771.4元(陆万捌仟柒佰柒拾壹元肆分整),可用于灰渣治理工程。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处置类费用(灰渣处理费用635550元、灰渣场内运输费用169480元)为805030元(捌拾万伍仟零叁拾元整)等全部费用。赔偿义务人自行灰渣处置(治理)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处置(治理)效果,并经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所委托的其他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合格后,不再另行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的损害价值类费用和处置类费用。(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1.赔偿义务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对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置要求,在砂坑坑底及坑壁建设防渗设施,将全部灰渣实施就地填埋回填砂坑。2.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所委托的其他部门负责组织对灰渣处置(治理)效果进行评估。 |
用于在砂坑坑底及坑壁建设防渗设施,将全部灰渣实施就地填埋回填砂坑。 |
制定报批了《灰渣倾倒场地治理项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对第II类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理要求,在砂坑坑底及坑壁建设防渗工程,在此基础上将全部灰渣实施就地填埋。 |
本次场地治理项目已完成。按照“三同时”要求,就地回填的采砂坑坑底面积11075m2,坑口面积26183m2,及治理场地上下游地下水。场地治理效果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固废回填及场地防渗要求,未对场地造成二次污染,环境风险可接受。 |
无 |
2022年3月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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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新疆吉木萨尔县中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准东钻井公司钻井固体废物渗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因污染环境造成土壤环境要素的不利改变。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按照有关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吉页1井含油污泥评估区域土壤受到影响,构成了环境损害。评估区域受损面积约100平方米。根据现场地勘,评估区域内含油污泥污染土壤已经转运完毕,经现场采样监测分析显示评估区域各项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农用地筛选值,因此未对地下水进行监测。根据污染物对评估区域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建议不需要进行修复。 生态损害赔偿主要费用为现场环境调查、监测费用及评估报告编写费用、土壤损害价值、污染土壤转运费等,总费用共计8.7432万元,其中土壤环境损害价值为0.24万元。 |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此前查明的损害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确认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准东钻井公司系本次环境污染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主体。(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双方确认,赔偿义务人就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根据《吉页1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生态损害赔偿主要费用为程序类费用、损害价值类费用、处置类费用,合计87432元(捌万柒仟肆佰叁拾贰元整)。其中,程序类(现场环境调查、监测检测、评估报告编制、专家意见书等)费用为80000元(捌万元整),损害价值类(土壤损害价值)费用为2400元(贰仟肆佰元整),处置类(污染土壤转运、土地平整等)费用为5032元(伍仟零叁拾贰元整)。上述费用中,已经由其他单位代为垫付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全额返还给垫付方。(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支付。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程序类前期费用(现场环境调查、监测检测、评估报告编制、专家意见书等)80000元(捌万元整)和程序类后期费用(后评估费用、后评估后处理费用、后续监测费用、财务审计费用等),支付期限应当在提交相关有效报告后30日内予以支付(合同、协议等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期限支付)。本事件造成的损害价值类(土壤损害价值)费用2400元(贰仟肆佰元整),赔偿义务人可用于损害土地平整等工程。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处置类费用5032元(伍仟零叁拾贰元整)。赔偿义务人自行处置(修复)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处置(修复)效果,并经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所委托的其他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合格后,不再另行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的损害价值类费用和处置类费用。(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1.赔偿义务人对本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已开展应急处置及生态修复工作,预期修复效果为污染区域内土壤中各类污染物浓度水平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及《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其他用地风险筛选值要求。 |
用于损害土地平整等工程。 |
无 |
区域内含油污泥污染土壤已经转运完毕,并完成土地平整。 |
无 |
2021年11月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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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新疆阜康市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倾倒电解铝炭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因污染环境造成土壤环境要素的不利改变。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按照有关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通过现场地勘,评估区域内电解铝炭渣已经转运完毕,清理后评估区域土壤各项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各项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根据污染物对评估区域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建议不需要进行修复。本次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包括场地电解铝炭渣现场处理处置费、现场监测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损害鉴定评估费及土壤或地下水损害价值,共计145030元。其中,电解铝炭渣现场处理处置费用为23030元;现场监测费、土壤污染状况调、损害鉴定评估费及土壤或地下水损害价值,共计122000元;土壤或地下水损害价值为0元。 |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此前查明的损害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确认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环境污染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主体。(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双方确认,赔偿义务人就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根据《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倾倒电解铝炭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生态损害赔偿主要费用为程序类费用、损害价值类费用、处置类费用,合计145030元(壹拾肆万伍仟零叁拾元整)。其中,程序类(现场环境调查、监测检测、评估报告编制、专家意见书等)费用为122000元(壹拾贰万贰仟元整),损害价值类(土壤损害价值)费用为0元(零元整),处置类(污染土壤转运处置、土地平整等)费用为23030元(贰万叁仟零叁拾元整)。上述费用中,已经由其他单位代为垫付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全额返还给垫付方。(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支付。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程序类前期费用(现场环境调查、监测检测、评估报告编制、专家意见书等)122000元(壹拾贰万贰仟元整)和程序类后期费用(后评估费用、后评估后处理费用、后续监测费用、财务审计费用等),支付期限应当在提交相关有效报告后30日内予以支付(合同、协议等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期限支付)。赔偿义务人承担本事件造成的损害价值类(土壤损害价值)费用为0元(零元整)。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处置类费用为23030元(贰万叁仟零叁拾元整)。赔偿义务人自行处置(修复)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处置(修复)效果,并经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所委托的其他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合格后,不再另行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的损害价值类费用和处置类费用。(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1.通过现场地勘,根据《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倾倒电解铝炭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评估区域内电解铝炭渣已经转运完毕,清理后评估区域土壤各项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各项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根据污染物对评估区域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不需要再进行修复。 |
无 |
无 |
区域内电解铝炭渣已经转运完毕。 |
无 |
2021年12月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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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新疆阜康市顺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废矿物油渗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因污染环境造成土壤环境要素的不利改变。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按照有关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通过现场地勘,评估区域内废矿物油渗漏污染土壤已经转运完毕,清理后评估区域各项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且评估区地下水埋深位在214m左右。因此未对地下水进行监测。根据污染物对评估区域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建议不需要进行修复。本次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包括场地现场监测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费、沾油泥土/渣运输及处理处置费、损害鉴定评估费及土壤损害价值,合计245520元。其中,沾油泥土/渣运输及处置费为5520元,场地现场监测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费及损害鉴定评估费共计约为240000元(该部分费用基本包含在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金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总费用中);土壤损害价值0元。 |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此前查明的损害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确认阜康市顺意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系本次环境污染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主体。(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双方确认,赔偿义务人就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根据《阜康市顺意达劳务服务公司废矿物油渗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生态损害赔偿主要费用为程序类费用、损害价值类费用、处置类费用,合计245520元(贰拾肆万伍仟伍佰贰拾元整)。其中,程序类(现场环境调查、监测检测、评估报告编制、专家意见书等)费用为240000元(贰拾肆万元整),损害价值类(土壤损害价值)费用为0元(零元整),处置类(污染土壤转运、土地平整等)费用为5520元(伍仟伍佰贰拾元整)。上述费用中,已经由其他单位代为垫付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全额返还给垫付方。(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支付。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程序类前期费用(现场环境调查、监测检测、评估报告编制、专家意见书等)240000元(贰拾肆万元整)和程序类后期费用(后评估费用、后评估后处理费用、后续监测费用、财务审计费用等),支付期限应当在提交相关有效报告后30日内予以支付(合同、协议等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期限支付)。赔偿义务人承担本事件造成的损害价值类(土壤损害价值)费用为0元(零元整)。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处置类费用5520元(伍仟伍佰贰拾元整)。赔偿义务人自行处置(修复)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处置(修复)效果,并经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所委托的其他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合格后,不再另行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的损害价值类费用和处置类费用。(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1.赔偿义务人对本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开展应急处置及生态修复工作。根据《阜康市顺意达劳务服务公司废矿物油渗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对比《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评估区域土壤各指标检测值均远低于风险筛选值且处于较低浓度水平,仅略高于基线水平,因此不需要再进行修复。 |
无 |
无 |
区域内废矿物油渗漏污染土壤已经转运完毕 |
无 |
2021年12月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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