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12月16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2月16日--12月22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2352652
传 真:0994-2357370
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邮 编:8311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吉木萨尔县天胜达农业技术专业合作社生产滴灌带改扩建项目 |
改扩建 |
吉木萨尔县二工镇西芦芽湖村,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06′53.67″,北纬44°01′48.75″ |
总投资300万元,本项目总占地面积7285.6m2。 |
主要包括建设造粒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沉淀池等相关附属设施等,建设滴灌带生产线11条、PE软带生产线3条、破碎造粒生产线3条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年产滴灌带3300吨、PE软带500吨。 |
(一)废气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废气主要来自于废旧滴灌带破碎、物料堆放及装卸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旧塑料造粒工序、滴灌带挤出成型工序、软带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等;项目针对物料堆放采用篷布遮盖等方式减少粉尘产生,针对废旧滴灌带破碎采用湿法破碎降低粉尘产生量,针对造粒工序采用集气罩+等离子光氧一体机+活性炭+15m高排气筒排放,针对挤出成型工序采用集气罩+等离子光氧一体机+活性炭+15m高排气筒排放,通过集气罩+等离子光氧一体机+活性炭+15m高排气筒及加强车间通风、增加绿植的方式减轻臭气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要求(非甲烷总烃:100mg/m3),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厂界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厂界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表2限值。 (二)废水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运营期产生的产生的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冷却水通过防渗冷却循环池循环使用,均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由吸污车定期清运至吉木萨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影响环保措施及噪声排放执行标准 通过屏蔽、隔声、减振等,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影响环保措施及固废排放执行标准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分拣工序产生的废物主要为石块、土块、秸秆作物等杂质等、清洗废旧滴灌带时产生的泥沙、电加热造粒工段废滤网、滴灌带定型时产生残次品及边角废料、软带定型时产生残次品及边角废料、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润滑油和生活垃圾等;清洗废渣及泥沙用于项目区周边农田配土、废滤网要求建设单位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滴灌带及软带残次品及边角料回用于生产线、分拣废物及生活垃圾由吉木萨尔县二工镇西芦芽湖村及时清运处置,废活性炭、废灯管及废润滑油等危废收集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后统一交付于资质单位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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