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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1-11-23 16:29:4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公布2021年全州利用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1年以来,昌吉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提气、降碳、强生态,增水、固土、防风险”为目标,以打击突出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为重点,结合区域行业特点,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监管方式,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等监管手段发现案件线索,针对群众关注的大气等污染问题,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现公布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发现违法线索并实施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4件。

典型案例一:新疆某化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7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动力站2#机组2020年11月24日17时-23时烟尘在线超标情况进行核查,经现场查阅运行曲线及运行工况,发现该企业2号机组2020年11月24日17时-23时烟尘折算值超标,超标时段小时均值在(44.779mg/m³--27.52mg/m³)之间;烟尘实测小时均值在(27.456mg/m³--24.6mg/m³)之间。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该企业整改情况,2021年10月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企业处罚人民币43.84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利用昌吉回族自治州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调阅数据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使在线监控数据服务于环境执法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完善“非现场、不接触”的执法方式,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通过加强企业培训督促企业切实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提高自觉守法能力,确保在线监测设备和数据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

典型案例二:阜康市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1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通过调阅昌吉回族自治州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发现该公司一台45蒸吨燃煤锅炉在线烟尘折算值数据在2021年7月31日4个小时超标,其中1个小时超标最高达到3.59倍经查,该公司45蒸吨燃煤锅炉在此时段氧含量、温度、流量较稳定生产负荷曲线平稳布袋除尘清灰顺控曲线趋势平稳在线监测设施于2017年5月使用至今按要求开展了在线监测设施竣工验收和比对监测

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11月12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人民币46万元,并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典型意义

本案利用昌吉回族自治州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调阅数据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实现对排污单位便捷、高效、精准执法,充分发挥在线监管平台“千里眼”作用,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威慑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典型案例三:新疆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放氮氧化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2日,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利用昌吉回族自治州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调阅平台中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发现新疆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当日8时9时在生产指标正常的情况下,排口氮氧化物折算值超标排放2个小时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超标原因为当日7时该公司锅炉输煤皮带断裂,煤仓无法向锅炉输煤,该公司为保持生产系统正常运行使用油枪投油供热,燃料性质发生变化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

该公司氮氧化物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综合考虑该公司为保障冬季供暖无法停产检修的客观因素,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人民币11万

三、典型意义

本案利用昌吉回族自治州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时数据发现案件线索,在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本案采取的非现场执法能够适应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无接触、少接触的要求增加了巡查检查的随机性和突然性,在大幅提高监管效能的同时还能警示不法企业勿存侥幸心理,对存在钻监管漏洞的企业形成了震慑。

典型案例四:新疆某煤电公司脱硫出口烟尘折算值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14日,准东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昌吉回族自治州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推送新疆某煤电公司3#机组脱硫出口当日12时烟尘在线折算值超标,累计超标1小时。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调查,发现新疆某煤电公司3号机组引风机故障停运,导致电除尘功率下降造成烟尘超标排放,在执法人员指导下该公司操作人员立即降低负荷控制烟气流量,增加浆液循环泵提升电除尘效率,利用脱硫系统协同除尘暂时控制烟尘排放数据不超标,引风机检修完投入使用后污染物数据稳定达标排放。

该公司在线监测烟尘折算值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综合考虑该公司超标倍数低、时间少,且采取了积极补救措施,准东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人民币12万

三、典型意义

本案利用“昌吉回族自治州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时在线监测数据发现案件线索,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后赶赴现场调查,协助企业采取措施,未将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态势恶化,充分体现了执法就是服务、执法不忘服务、服务促进执法的监管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