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昌吉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新环执法发〔2021〕138号)的工作要求,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并按照工作程序,确定了昌吉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名录,现予以发布。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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