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4月13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4月13日--4月19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2352652
传 真:0994-2357370
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邮 编:8311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吉木萨尔县庆丰源农机专业合作社滴灌带生产建设项目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木萨尔县庆阳湖乡 |
吉木萨尔县庆丰源农机专业合作社 |
新疆清风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
总投资460万元,项目厂区总占地面积18000平方米建设内容:建设2条塑料颗粒生产线,年产颗粒5025吨;10条滴灌带生产线年产量4000吨。 工艺:破碎造粒工序主要包括破碎、清洗、热熔挤出造粒和包装入库;再生料、新料按一定比例混料热熔挤出,成型。 |
((一)废气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破碎粉尘:项目废旧塑料破碎工段采用湿式破碎,无组织粉尘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颗粒物浓度限值≤1mg/m3要求。 有机废气:项目废旧滴灌带造粒工序热熔挤出、滴灌带生产线挤出成型工段均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各有组织废气经收集后各安装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2套),处理后经15米高烟囱排放。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90%。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表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限值。 (二)废水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工艺废水:项目设沉淀池三座,原料清洗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进入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表2中A级标准用于厂区绿化。 (三)噪声影响环保措施及噪声排放执行标准 主要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减震垫等。通过厂房隔声,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影响环保措施及固废排放执行标准 清洗过程产生沉淀物待生产季结束后统一清掏,经自然干化后外运填埋;滴灌带残次品回及边角料至破碎工序经破碎造粒后生产滴灌带循环利用;废滤网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拉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处理;废灯管、废活性炭及废机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上一篇: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
下一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