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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吉州新车准入实施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01-06 16:20:1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关于昌吉州新车准入实施第六阶段国家

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有效控制我州机动车尾气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79号公告、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14号公告及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28号公告,现将自治州实施第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车准入分阶段实施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全州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燃气汽车、城市车辆(指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须符合国标准要求。全州20211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须符合国标准要求。全州自202171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型柴油车,符合国标准要求。

    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通过对新车的环保随车清单、车辆合格证进行核查,将随车清单作为新车车辆信息公开及环保达标证明资料存入车辆档案,根据上述实施时间要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具有车辆随车清单且符合我州新车准入排放要求的车辆办理落户手续。

三、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org.cn)查询车辆是否达到国标准。